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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康县财政局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资产房屋租金的通知》,就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资产房屋租金减免有关工作作出安排。
保康县财政局
关于应对疫情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资产房屋租金的通知
全县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县)委、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5号)、《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全县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落实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场地)租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鉴于全县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主要为个体工商户,且中小微企业绝大多数为民营经济或股份制经济成分的实际,此次房租(场租)减免对象为承租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减免标准。对已经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出借合同书》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度免收3个月租金,减半收取6个月租金,且减免征收房租(场租)金额根据租赁合同确定。房租按月收取的,按照减免月份实际房租减免;按年(半年、季度)收取的,换算成对应月份的房租后予以减免。减免租金起算时点距离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不足政策期限的,按照实际剩余租期给予减免。考虑到各单位均已将租金纳入了2020年的年度部门预算,对全年的部门预算执行也将产生一定影响,县财政在压减一般性支出时统筹予以考虑。
三、减免时限。减免租金时限原则上从2020年2月开始计算,即免收2月-4月租金,减半征收5月-10月租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缴纳属于减免政策月份房租的,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相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返还相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办理程序。由符合房租减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租赁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出租单位对其减免资质进行复核并统计汇总本单位减免房租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县财政局(非税局)审核、(国资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各主管单位(部门)和所属单位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确保政策落实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共克时艰。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指导,确保应减尽减。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县财政局(国资局)沟通联系。
2020年4月15日
编辑:正红
审核人:李广儒 李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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