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城区环境,倡导文明生活、改善人居环境,减少噪音、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以及《保康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划定区域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放区域为:

东界:土门垭一施家湾一朱家湾一职中校区一叶土路东侧沿线100米以内一楚城东南侧边界一黄土岭页岩砖厂-李世明沟一黄士岭小学一沿山边至封银岩一沿清溪路居民区东侧一交警大队东北角一黄氏女沟拦水坝一大堰队全境一官山林场一公墓区山上边沿一城北液化气站东侧一清溪河三桥南侧护栏向东延伸至山边

西界:餐厨垃圾处理厂一清溪河三桥西桥头一屠宰场西侧一水泥厂西侧一楚峰公司西侧一环卫所一沿河西北路西侧人行道一原窑法磷酸厂南界一沿规划河西环城路东侧一小沟村华美园艺一腊梅园西侧一三溪沟麻竹高速公路东侧一沿麻竹高速公路东侧(含孙家湾小区)一士门垭。

南界:土门垭。

北界:清溪河三桥南侧护栏一城北公交站一餐厨垃圾处理厂。

限放区域为:

禁放区覆盖的村、社区以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由城关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社区制定实施村规民约予以规范。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自2024年2月6日0时起施行。

三、有关规定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放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规定的,责令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燃放者处罚外,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实行文明单位、平安创建考评一票否决;单位出租房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视同本单位燃放。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查处外,移送纪委监委问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理。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并欢迎监督和劝阻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

五、本通告有效期五年。

保康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