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人大拟对14岁刑责年龄“动刀”体现法治与时俱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10月12日透露,在原则上拟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草案二次审议稿将采用“两条腿走路”,以方便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做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相关报道见06版)

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新闻,媒体曾报道过多次。对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界素有争议,但从民间的声音来说,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是远远地落后于现在社会复杂多变的形势,甚至成为某些少年犯罪的有力的借口。正像那最令人心寒的一句话:“我是未成年人,最多关我几天,等老子出来弄死你,法律都拿我没办法,还得保护我!”正是这种心理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率越来越高。

2019年,大连13岁的蔡某某杀死同一小区、10岁女孩淇淇,并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实施3年收容教养。“14岁以下不负刑责”再次引发热议。今年10月4日,江西萍乡市第七中学八二班一女生被多名男女学生轮流掌掴、脚踹。警方对5名施暴学生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因是未成年人暂不执行,同样引发热议。

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关于对该不该降低刑责年龄,支持降低的声音越来越大。比如,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在建议中表示,13周岁的少年基本已经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在澎湃新闻5月21日发起的微博投票中,1.2万投票者中近83%认为未成年人完全刑责年龄应设在14周岁及以下,另有12%的参与者认为应“不设年龄限制”。

从公平的角度讲,你戕害了别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也理应失去自由,“14岁以下”不能成为无法无天的理由。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以后果计,还是以年龄计,或者后果与年龄相结合进行考虑,在修法上一直有两派意见:一是赞成下调最低刑责年龄,一是维持现状,保持不变。此次各让一步,在调整上采取了中间路线,既不全盘下调,也拒绝维持不变,这是一个进步,有利于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这也符合民法典的精神,根据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国际社会来看,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最低刑责年龄小于14周岁的国家和地区占比高达64%。借鉴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以管控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问题:对实施犯罪时年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若控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在主观上知晓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则可将其视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样可以更好地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当然,也要看到,依靠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完全有效解决所有问题。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所以,即使支持降低刑责年龄的代表委员也都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所以,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一放了之”,还要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促进“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