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近日有哪些引起大家关注并和你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发布,一起来看下。
【医疗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核酸检测、疫苗接种信息将整合入健康码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司长毛群安3月23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布会上说,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一码通行”,下一步将进一步推广完善健康码的管理,确保健康码管理全国政策一致、标准统一,同时积极推动通过技术手段将核酸检测、疫苗接种、是否去过中高风险地区信息自动整合到健康码里,无须本人填报。这些工作各地正在进行中。
九部门发布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1年工作的通知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2018年11月联合发布通知,正式启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全国试点工作,今年是试点收官之年。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通知提出,2021年底前,试点地区的村(社区)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达80%以上;试点地区所有高校要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的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的中小学校达100%;辖区100%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心理门诊,40%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科门诊。
【生活消费】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烟等新烟草制品拟参照传统卷烟监管
记者3月22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拟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传统卷烟进行监管。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此次修改将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也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将大幅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规定 规范移动互联网APP个人信息收集行为
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想要下载某个App,得先填写繁琐的个人信息,而对这些信息收集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其实很多人心里都是打着问号的。3月22日,由国家网信办、工业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规定正式发布,不提供大量个人信息,就不能下载使用App这种事,恐怕行不通了。
《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不同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与它们的基本功能服务紧密相关。如网约车类、即时通信类、网络支付类、网上购物类、餐饮外卖类等App的必要个人信息包含“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邮件快件寄递类App的必要个人信息包括“寄件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网络支付类、交通票务类、网络借贷类、投资理财类、手机银行类等App要求提供相关用户的证件类型和号码。
此外,不是所有的App都要提供个人信息。规定特别指出,女性健康类、网络直播类、在线影音类、短视频类、运动健身类等13种类型的App,无须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新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反腐倡廉】中央纪委办公厅联合有关部门印发意见 规范中央政法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等工作
日前,中央纪委办公厅与中央政法委办公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央政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等工作。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意见》对中央政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范围、标准、具体方式、对接部门和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明确建立专门的协调联系机制,抓好移送问题线索和相关情况工作的落实。
同时,在《意见》中还明确,除了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外,中央政法机关掌握的有关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也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掌握。比如,中央政法委在政治督察、执法司法监督、纪律作风督察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本人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亲属请托说情、插手具体案件办理,干预执法司法、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的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懒政、怠政或者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能涉及领导干部不当履职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职责以及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相关办案机关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能涉及领导干部不当履职的情况;公安部在政治督察、警务督察、受理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等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不严格执行、有意规避“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或者利用职权干预案件正常办理、打探案情,指使、授意职能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明显畸轻畸重、超出合理限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