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写在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之际

我国生物安全法律规制迎来重要里程碑,4月15日,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

作为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生物安全法是国家安全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该法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全面规范生物安全相关活动,对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维护国家安全、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功效和价值。”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月初举行的生物安全法实施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表示。

首次在国家层面以综合性立法形式界定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

中国疾控中心生物安全首席科学家武桂珍解释,生物安全属于非传统安全,包括新发突发传染病、新型生物技术误用和谬用、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重要遗传资源和基因数据流失、生物武器与生物恐怖主义威胁等。

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看来,生物安全法的一大重要亮点,是首次在国家层面以综合性立法的形式对生物安全进行了法律界定。

生物安全法拓展了生物安全的法律内涵,实现了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整体性、针对性防控。该法还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分别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

此外,生物安全法全面总结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短板弱项,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确立了十一项基本制度,构建起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坚持问题导向防范重点领域风险

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不断融合发展,生物技术误用、谬用导致出现灾难性后果已成为可能。“国家应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强化过程管理,按照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开展伦理审查、跟踪评估,严防滥用与谬用。”武桂珍呼吁。

生物安全法的一大亮点是坚持问题导向,防范重点领域风险。通过系统梳理各领域生物安全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专项制度,分设专章对防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等作出针对性规定。

与此同时,生物安全法既强调防范生物安全风险,也注重促进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健康发展,通过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科学研究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为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创造了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实现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与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协调。

用好用足法律手段 确保见实效

“生物安全涉及范围广、部门多。”丛斌建议,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列明责任清单,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座谈会上,科技部副部长相里斌表示,将加快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配套文件出台,完善人类遗传资源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地方支撑能力建设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探索分级分类管理,由集中审批模式向加强监管和“放管服”等方向转变。

为应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安全风险,科技部和司法部起草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目前已报送国务院待常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科技部将按职责组织编制其配套实施细则,制定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风险分类标准及名录,依法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安全管理。

此外,围绕生物安全法部署的科技创新主要任务,科技部将开展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防控、新型两用生物技术等科研攻关,系统提升我国生物安全科技支撑能力。

“生物安全无国界。”武桂珍同时提到,需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支持参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共同提升全球生物安全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