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广州5月21日电 (张晨牧)5月20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送审稿)),其中对供养范围进行了延伸,在整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扩展到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据了解,2010年1月,广东省发布《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当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施行以来,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随着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内容、形式以及审核审批程序、部门职责分工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亟需对《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
《规定》(送审稿)明确了救助供养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广东省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同时,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学校等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规定》(送审稿)在丰富原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还明确提出要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同时,新增法律援助等有关规定,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物质类救助为主向“物质+服务”并重转变。
《规定》(送审稿)进一步细化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且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确定,体现差异性。
在医疗保障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困人员享有国家基本医疗,鼓励、支持为特困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此外,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可以免交普通挂号费;基层医疗机构也应当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家中巡诊,每年至少为特困人员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不仅如此,特困人员还可享受众多医疗救助政策。如在规定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不设起付线,实行“一站式”结算;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的部分也能够受到救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