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 兼容力度和温度!阳光下执法 程序上正义

央视网消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该法颁布实施2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新的行政处罚法有哪些亮点,如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呢?

亮点一: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亮点二:行政执法权向基层延伸

为解决实践中“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处罚权行使层级上有所突破,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法律专家认为,此举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将使国家法治治理体系更加完善。

亮点三:延长行政处罚追责期限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行政处罚法明确,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要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对突发事件下的行政处罚实施,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亮点四:对“电子眼”执法作出全面规定

该管的要扩大管理权限,滥用管理权的,也要划清界限。

近年来,一些滥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此外,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新行政处罚法 如何兼容力度和温度?

值得一提的是,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此次新法还增加了“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等规定,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柔性执法 增加“首违不罚”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的规定,被视作此次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大突破,那么“首违不罚”的情形,如何界定呢?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 徐志群: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三个要件,也就是说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另外就是违法行为人是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那初次违法怎么理解呢?初次违法呢,是指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在同一个领域,同一个空间内,第一次有某一种违法行为。

去年8月起 税务部门实践“首违不罚”

“首违不罚”是从执法实践中探索出来的经验,被行政处罚法立法进一步采纳。例如,从去年8月1日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地的税务部门统一执行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包括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等18项事项。上海一家咨询企业的财务负责人陆女士对此深有感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明确,实施“首违不罚”,要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播放视频画中画

阳光下执法 程序上正义

在法律界有一句谚语,叫“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意思是说法律不只要维护结果的正义,也要在执法的过程中让公众感受到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开创了我国行政立法的先河,特别是它对立案、调查、处罚等程序都做了规定,极大改变了过去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本次行政处罚法作出的许多新修订,像规范电子眼,针对健康、金融等重点领域作出特别规定,都是通过更明确、更规范的执法程序来回应公众的关切。程序上看得见,法律的威严公众更能信得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