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对44辆因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扣留、滞留至今未处理的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理。请当事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持相关凭证或手续,到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车辆领取事宜。经公告3个月内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将对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联系电话:0710-5830907;扣留车辆信息详见附件(逾期未处理车辆清单)。

特此公告。


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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