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将藏于大明湖芦苇丛中的水鸟赶出,刘某点火引燃芦苇,引发火灾。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判处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和修复费用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步行经过大明湖景区幼安桥时,发现桥下有水鸟藏于芦苇丛中,遂用打火机点燃纸张扔至桥下,欲引燃芦苇将水鸟赶出。当天16时许,刘某再次途经幼安桥欲将水鸟赶出,其将随身携带的纸巾点燃扔至桥下干枯的芦苇之上,又将未熄灭烟头扔至芦苇丛中。纸巾和烟头将桥下芦苇引燃,约一分钟后火势逐渐变大,刘某见状逃离现场。随后,山东省政府执勤武警、大明湖景区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将火扑灭。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共计赔偿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及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