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

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记者戴小河)国家烟草专卖局2日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7日。

近年来,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一些经营者用“健康无害”“帮助戒烟”等违背客观事实或尚无证据证明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并将电子烟过度强调为“时尚”“潮流”,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管理办法提出,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主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包括加强准入许可管理、加强登记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新闻发言人刘培峰说,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依法全面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严格按照烟草广告有关规定规范电子烟广告,各类电商平台应全面关闭网上电子烟店铺并下架电子烟产品。

刘培峰说,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文件的制定出台有个过程,为了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至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前,设置一定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为规范电子烟产业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并与新修改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等要求相衔接,现阶段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暂停新的电子烟进口。

过渡期结束后,获得准入许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方可开展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于2021年12月6日至21日,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如实报送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

此外,刘培峰还表示,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电子烟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