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部等22部门发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中新网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 孙自法)中国科技部等22个部门14日对外发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立规矩、订守则,进一步规范调查程序,统一处理尺度,使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更有规范性、更具操作性。

最新发布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共7章53条,由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2019年版《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修订而成,该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明确,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八方面内容:

一是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是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是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是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是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是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是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是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确定的处理措施种类包括“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14项。

同时规定,如果有“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这7项情形之一,应从重处理。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强调,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此外,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据介绍,科技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并要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特别重大复杂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