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所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十年来,我国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多个维度,全面构筑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夯实了制度基石。

革新理念,完善生态文明立法体系。党的十八大后,环境保护法修订拉开了我国环境立法更新迭代的帷幕。从传统“命令控制”型立法转向体现绿色发展理念与多元治理理念的新型环境立法,一场革新正悄然发生。面对立法层面关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孰重孰轻的“灵魂之问”,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成为最终解答。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通过“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目的+环境保护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新平衡观+保护优先基本原则+若干制度+违法责任”的全新立法思路,“牵头”宣示并贯彻了生态文明理念。

十年来,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坚持推动多元主体参与,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注入活力。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更强有力的环境执法手段,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及其问责机制。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等相关法律和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鼓励性、保障性制度的出台,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活力。环境保护法首次确立“公众参与”为基本法律原则,并新增“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后续还以环境信息公开等公众参与配套制度对其不断进行完善,这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制度支撑。以环境保护法为统率,以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等领域单行法和配套法规规章为基干的生态文明立法体系已初显其完善之规模。土壤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的颁布,也一次次成为新领域、新类型立法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环境立法的创新与完善中,生态文明建设有了坚实的法治根基。

迎难创新,严守生态文明执法原则。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需要创新环境执法手段,优化执法措施。过去十年,我国积极推进环境执法体制改革,强化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常态化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及旨在强化行政执法的四个配套办法,为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和环保拘留等“钢牙利齿”,助力最严格环境执法原则的有效落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探索中自我发展,“督政”和“督企”并举,为环境执法的强化提供了监督保障。

能动有度,创建生态文明司法格局。恪守法治基本框架的司法能动必将有助于实现生态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环境司法体制、机制加速改革。人民法院着力构建中国特色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涵盖四级法院的专门化审判组织架构基本建成。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将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审判全领域、全过程。

十年来,司法部门先后出台了多个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工作规范、指导性案例等,从证据收集、举证责任分配、释明权行使等多个方面,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运行规则,回答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开展的管辖、举证、责任承担等关键问题,厘清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过去十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96.5万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58万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35件,切实维护了环境公益事业。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立的司法格局也正式形成,有力遏制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探索构建起更全面、严密的生态文明司法规则体系。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继往开来、时不我待——让我们总结好十年环境法治建设经验,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谱写华丽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