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侵权难题如何解?法学专家从三方面支招

中新网北京11月13日电 (记者 张素)未经许可剪辑影视剧的“剪刀手”“搬运工”频频出现,一些短视频平台成为互联网领域侵权的“高发地”,大量热门影视作品则成为被侵权的“重灾区”。

在1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协办的“短视频平台法律责任”线上学术研讨会上,多位法学专家聚焦破解短视频侵权难题,从三方面支招。

夯实平台责任

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该院共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被诉侵权行为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进一步分析侵权案例案情,其中一些短视频平台通常以“内容是用户上传的”为由进行辩护,标榜“技术中立”,并称平台尽到“通知—删除”义务,从而利用“避风港原则”逃避侵权责任。

但在与会的法学专家看来,基于目前已达到的技术条件,这一说法已然站不住脚。“在现有技术发展下,‘避风港规则’已经滞后了,如果依然用‘没有能力’‘技术不能’等借口来逃避责任义务,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楚说。

张楚进一步指出,现在人工智能的技术已经具备较高水平,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视频、音频、关键词、图形结构等方式进行平台内容的侵权检测,“对于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要看其是‘不能’还是‘不为’。如果仍然存在大量侵权内容,这不是‘不能’,而是‘不为’”。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卢海君也有相同看法。他说,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现有的技术条件及现实发展下,已经由被动的“通知—删除”规则过渡到增加平台主体责任的阶段。

“当大量侵权行为发生时,平台自称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是说不通的。平台应当履行过滤、删除等事先审查等必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卢海君说。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表示,短视频平台不能以简单的“技术中立”“避风港规则”为由减免其应尽的尽职义务。他同时提醒,要防止“技术中立”成为平台运行算法中规避责任的理由,导致算法技术被误用甚至被滥用。

提高侵权成本

近年来,有关《扫黑风暴》《延禧攻略》《云南虫谷》等热播影视作品被侵权屡屡见诸报端。不少业内人士反映,对于短视频平台更易实施、更隐蔽、更复杂的侵权特点,权利人普遍遭遇“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周期长”的维权难题。

这场学术研讨会也注意到“创作者‘赢了官司输了钱’,创新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等现实难题。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库成员王艳芳直言,对比全球的音乐版权正版化过程,短视频侵权赔偿不是过高了,而是还不够。一个例证是有短视频平台一边喊着高额赔偿,另一边仍在持续侵权,原因在于其“付出的侵权成本远没有获得的收益高”。

事实上,官方多次明确“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成本”,并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等,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

不过,有法学专家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在损害赔偿的司法确定中,专利、商标与著作权各领域的发展不平衡”。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宋健举例说,在游戏作品领域已有几千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数额,但在视频领域不仅判赔额普遍较低,且与长视频作品的高创作投入、高风险以及当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背景不匹配。

谈及短视频领域判赔额的确定,宋健认为,首先应当根据个案因素确定,并非一概高判,也更非一概低判。但总体趋势是提高判赔额,提高侵权代价。“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应当获得高判赔额,侵权现象才能够得到有效制止。”他说。

完善法律机制

法学专家同时着眼于强化知识产权的未来和根本。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提到的“避风港原则”,与会者认为,不能任其演变成部分短视频平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正如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所言,“避风港规则”本身不是一个免责的规则,而是如何取证的一种方法和手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李扬表示,随着法律发展,“通知—删除”规则已成为必要措施的规制,并且不能排除“内容过滤”等新的措施,建议及时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使短视频平台等内容分发者建立事前“过滤机制”。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原庭长姚兵兵表示,司法应当积极回应需求,调节版权侵权判定中的注意义务标准。

姚兵兵还说,在考察各平台履行注意义务所采取的版权治理措施是否适当时,既要以其客观上所能达到的程度为限,也应要求平台本着诚实守信原则,采取符合其商业模式、体现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的预防性措施,为包括短视频平台在内的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