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决定自明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江苏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本次通知明确提出,创新发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提供包括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满足客户生命周期内多样化养老需求。
商业养老金业务形式是怎样的?适合哪些人群?与刚刚施行的个人养老金之间有何区别?针对这些问题,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邀请专家予以解读。
“商业养老金业务为个人建立养老账户,并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的商业养老产品,旨在满足客户稳健投资、风险保障、退休领取等养老需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院院长、金融学院教授黄薇表示,商业养老金业务的特点之一是,通过建立锁定养老账户和持续养老账户双账户,兼顾了长期投资和流动性的需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养老金业务客户存入账户的资金,一部分按比例进入锁定养老账户,用于购买相应产品,到客户60岁时方可支取,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持续养老账户内的资金同样可以用于长期投资,但相对而言流动性更强,客户可根据约定更换产品或获取相应资金。
此前,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与商业养老金业务是怎样的关系?
“这两者之间性质不同,个人养老金是通过政策支持、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商业养老金是由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养老金融业务。”黄薇表示,在税收政策方面,个人养老金可享受税收优惠,而个人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则没有相关优惠。另外,它们的参与门槛也有所区别,个人养老金要求参与人是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而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只需要年满18周岁,就可以与养老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业务合同。
“商业养老金进一步满足了消费者的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具有支持和补充的作用。”黄薇说。
商业养老金适合哪些人群参与?
本次通知提出,探索利用多渠道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更广泛地覆盖和触达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个人提供交费支持。
黄薇认为,按照《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因此部分人群可能受个人养老金上限或退休年龄限制等因素影响,导致无法完全满足养老需求。部分高收入人群、部分年龄较大的工作者,以及年满18岁但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群等,他们较为适合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另外,由于商业养老保险公司能够提供更为灵活且多元化的服务,这将会吸引对资金流动性要求较高的人群参与。
商业养老金业务如何保证安全?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养老金业务将强化风险管控,建立产品托管机制,加强投资监督和估值对账,通过多种手段控制风险。
为何近期连续推出个人养老金与商业养老金业务?
“强观察”栏目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多个重要文件中均提及健全我国个人养老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国务院办公厅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要求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个人养老金和商业养老金都是第三支柱的组成部分。”黄薇介绍,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由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与职业关联、由国家政策引导、单位和职工参与、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督的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利用金融手段增加养老保障供给的有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