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1月27日电 (记者 郭超凯 梁晓辉)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外来物种防控措施,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
中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外来物种防控作了规定,明确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为防止外来物种侵害,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针对一些地方野猪泛监成灾等实际问题,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种群调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同时明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措施,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