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问答

一、援企稳岗就业创业方面

1.问:如何促进多渠道就业?

答:(1)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可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3)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问: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上有哪些措施?

答: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将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医院纳入困难返还范围。

3.问:创业担保贷款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加大贴息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20%(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规定利率水平的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偿还,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4.问:对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援助措施?

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5.问: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个月。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

6.问:返乡创业人员可以享受补贴吗?

答:可以。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已享受其他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的除外。

7.问:失业人员可获得哪些兜底保障?

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二、复工复产社会保险方面

1.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有哪些?

答:“免”,自2020年2月起,我县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免征至2020年6月份,免征期限为5个月。

“延”,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也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缓”,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解困难企业的经营压力。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对象?

答:我县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开工建设项目。参加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中属于应当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参保单位,也可享受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免征政策。

3.问:哪些单位不符合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4.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

答: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 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终止月份为2020年6月份。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5.问:减免期间新增参保单位及职工能否享受减免政策?

答:2020年2月至6月减免期内,新参保的企业单位以及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企业职工,单位属于减免对象的,从参保当月享受减免政策。

6.问: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办理程序?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同时,企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要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据实办理增员、减员等状态变更,按规定进行社保费申报。

7.问: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费款已缴是否可以退费?

答:可以。2020 年 2 月已经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程序依职权进行退(抵) 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以退费或冲抵。

8.问:因疫情影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企业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参保单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应注意延期办理的期限,参保单位应在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办补缴。补办补缴时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的,免收滞纳金。延期办理期间,职工待遇不受影响。

9.问: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单位必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申请缓交前累计6个月处于亏损状态;二是连续3个月未正常支付职工工资;三是生产经营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未达到上年同期50%。

10.问:申请缓缴社保费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并按人社部门的要求提供《受疫情影响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申报审批表》;申请前一个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申请前三个月应付职工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银行基本账户对账单。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是否属于“严重困难”企业,并根据确认结果批准其缓缴期限。

11.问: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12.问: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吗?

答:2020年2 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确定。

13.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否延期?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14.问:职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15.问:企业如何及时了解社保费减免政策,便捷办理社保业务?

答:企业可以通过人社、税务部门的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保康县人社局为方便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各项政策,积极推行“不见面、非接触”式服务,将“窗口办理”转为“线上办理”参保对象通过“鄂汇办”“襄阳社保APP”及湖北政务网、襄阳惠民服务一站通等渠道网上办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查询,职工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单位参保人员增减等业务。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

1.问: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问: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不能。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问: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求职者?

答: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用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4.问: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以此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5.问: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答: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对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6.问:职工因疫情进行隔离治疗期间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7.问:2020年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有关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规定安排补休。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2月3日至2月13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8.问: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受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14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支持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处理。

9.问:根据企业安排,在家上班的职工,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10.问: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因防疫需要加班,能补休吗?

答: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不能休假的,应按规定安排补休。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也应安排补休。

11.问: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需要职工加班加点,是否受法定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工会和职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2.问:企业复工后,职工担心感染新冠肺炎不肯返岗应该怎么办?

答: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13.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如何处理?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若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员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沟通方式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通过保康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14.问: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怎么办?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人事人才方面

1.问: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哪些倾斜措施?

答: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我县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以下倾斜措施(下同):(1)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表现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2)提高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3)对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晋升聘用岗位;(4)对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项目评选中予以倾斜;(5)建立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的绿色通道。

2.问:对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提高有何标准和要求?

答: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定点诊疗、防疫等事业单位,由县人社局报经市人社局核准,可适当提高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比例。增设的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全部用于聘用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3.问:疫情防控一线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晋升方面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答:(1)对现聘用在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等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在 2020 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选聘中,可申报认定聘用;(2) 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优秀、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等正高级岗位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在一个聘期内缩短一年,符合条件的,可破格晋升上一级岗位, 具体由所在单位结合平时表现,经人社部门审批后,直接聘用;(3)对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或记功以上奖励的防控一线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等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晋升上一级岗位条件的,单位无岗位空缺时可不占岗位结构比例聘用;(4) 对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或嘉奖以上奖励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等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单位有空缺岗位且符合晋升上一级岗位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重点倾斜,优先晋升。

4.问: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在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有哪些倾斜?

答: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将医务人员在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表现作为本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参加疫情一线工作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可以单列核定2020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优秀等次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5.问:如何做好事业单位人员疫情防控中的及时奖励工作?

答:对在防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及时申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及时奖励,重点向疫情防控救治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倾斜。

6.问: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一线科研攻关人员。其中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7.问:纳入职称评审激励倾斜范围的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受编制、身份等限制?

答: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 

8.问: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答: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予以审核确定推荐,并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逐级报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参评。

 9.问:单位如果没有相应的空缺岗位职数能否申报职称?

答: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应的空缺岗位职数时,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 

10.问: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申报和报考资历如何倾斜?

答: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11.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答: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经审核可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12.问: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哪些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答: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硬性要求,可免于参加与申报专业、级别相同的水平能力测试。 

13.问: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重点评价哪些内容?

答: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将重点突出“抗疫”表现,将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年度职称评价指标,在量化评审时予以加分。 

14.问: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对论文有要求吗?

答: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把论文写在临床一线,把研究成果应用到疫情防控一线。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历、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15.问:疫情防控阶段,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如何开展?

答:建立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绿色通道,按照“疫情急需、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招聘程序,及时补充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非正式在岗在编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等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县级党委政府以上表彰的,其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基本条件需求(具备专科以上文化程序、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申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县委编办及时下达用编计划,县人社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采取考察考核的方式直接聘用;对未获得表彰的疫情防控一线非正式在编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因疫情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报县卫生健康局拟定招聘计划,经县委编办核编,由人社局确定招聘方案和招考比例后,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面试和考察考核的方式进行专项招聘;对医疗机构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其他岗位需要招聘人员,纳入2020年度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和集中招聘计划。

16.问: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贡献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能否聘用为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答:在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中,优先聘用在抗击疫情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鼓励基层事业单位专项招聘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并可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 

17.问: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项目评选方面享受哪些倾斜措施?

答:在2020年度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选拔中单列指标,重点激励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人员。在推荐“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评选“楚才引领计划”名师、名医、青年人才等各类人才项目中,向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18.问:今明两年,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招聘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招聘方面享受以下政策支持:(1)加大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力度。今明两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给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重点关注湖北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针对性地加大就业帮扶工作力度,湖北省事业单位可以面向湖北省高校的毕业生或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2)及早发布招聘公告并扩大信息发布范围。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及早发布招聘公告,公布岗位数量和岗位条件,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应聘提供岗位信息,增加就业机会。同时,为了方便高校毕业生查询招聘信息,要求招聘公告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开招聘服务平台、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开招聘服务平台上集中发布;并且有针对性地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广泛推介招聘信息,扩大信息发布范围和社会知晓度。(3)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工作。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高校毕业生,以及招聘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4)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计划。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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