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把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摆在乡村振兴的重要位置,健全适应乡村特点、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

《意见》明确,强化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从注重机构全覆盖转向更加注重服务全覆盖,因地制宜合理配置乡村两级医疗资源,提高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综合服务、应急处置和疫情防控能力;重点支持建设一批能力较强、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作用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在县城之外选建1~2个中心乡镇卫生院,使其基本达到县级医院服务水平;鼓励服务半径小、交通便利地区相邻行政村合建村卫生室;到2025年统筹建成县域卫生健康综合信息平台。

《意见》强调,多渠道引才用才,发展壮大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切实增加全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口腔科以及中医、护理、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心理健康、精神卫生、康复、职业健康等紧缺人才供给;逐步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规模;到2025年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左右;加强县域医疗卫生人才一体化配置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招聘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落实“两个允许”,统筹平衡乡镇卫生院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完善并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保基金和农村居民个人共同负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政策,拓宽筹资渠道;盘活用好存量编制。分类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

《意见》要求,加快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绩效考核、收入分配、职称评聘等方面赋予其更多自主权,推动实行人、财、物统一集中管理;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推动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落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的建设主体责任。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脱贫地区、原中央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区县级医院建设。

《意见》提出,提高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水平。加大医保基金支持力度,积极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医保结算,依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合理提高医保基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医保报销目录中增设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

《意见》强调,把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建立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卫生健康、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形成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工作合力;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对地方政府政策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进展进行综合督导评估,并将其作为乡村振兴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记者 高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