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人民时评:环境有价,损害必须担责

日前,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揭晓。入选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倾倒、超标排放、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等多种情形,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实践借鉴。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因为缺乏相应的规制,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赔偿工作往往陷入“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并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吉林等7个省份自2015年开展改革试点的基础上,2017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授权省级政府、市地级政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由此,“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被确定为制度规定、内化为社会共识。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真抓严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最紧迫的工作是生态环境修复,以最大程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际工作中,即便责任认定清晰且没有争议,一些赔偿义务人对逃避赔偿责任抱侥幸心理,认为“拖着拖着就没事儿了”,先认账后翻案、签协议不履行的现象并不鲜见。为了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各地进行了有益探索——从易到难、反复磋商,磋商结果司法确认,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以及失信联合惩戒、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等手段,给违法企业戴上“金箍”……典型案例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紧密配合,确保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修复,不仅实现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更让人们深刻地感受到,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绝不是一句空话。

完备的制度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自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涉及金额超过29亿元,形成了一批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通过征集和评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有助于巩固和深化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效。

典型案例是一面引以为鉴的镜子,也是一个可资参考的模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专业门槛高,损害赔偿需要相关方反复磋商,工作难度和压力都很大。有的地方因此存在畏难情绪,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始终没有突破。十大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发布,对省级、市地级政府当好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各地不妨学习借鉴典型案例的做法与经验,从严检视问题,精准补齐短板,狠抓推进落实,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落实改革责任,强化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依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必能为子孙后代守护好天蓝、水净、地绿的美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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