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举报人,条款如何落到实处

据媒体报道,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吹哨人”,应急管理部门拟提高现金奖励标准。6月3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上述规定,并表示要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防止打击报复。

去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到建立“吹哨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这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响应,也是“吹哨人”制度在细分领域的重要落实。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对于内部举报机制,各方面都进行了强化。比如指派专门机构来受理,处理流程进一步明确;比如举报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上浮;再比如,对举报受理设置了严格的保密程序和违规惩罚,避免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

相对于常规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吹哨人”制度中的举报者,通常是内部人士,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重大安全隐患,更容易察觉。鼓励他们站出来吹响哨声,能扩大社会监督,及时阻断风险苗头,避免酿成重大事故。

不过正因为是内部人士,被打击报复的风险会高很多。尤其是一些关键岗位,生产经营单位要知晓举报人的信息,难度其实并不大。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去年年底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就提出允许匿名举报。与之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到,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否则可以不受理。

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恶意举报,倒逼举报者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避免监管资源浪费。但同时也意味着,在举报人的保护机制上,必须要更加健全和完善。

在这点上,《征求意见稿》也有针对性的设计。比如,严格执行保密流程的同时,提升了对泄密者的惩罚力度。不仅如此,一旦出现打击报复,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这种连带责任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提升打击报复的成本,约束生产经营单位规范生产,尊重内部举报人的权益。

当然,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畅通内部举报人的监督渠道,还得保证相关条款落到实处。毕竟,从过去的报道看,尽管有法律约束,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案例还是不鲜见。有的举报人刚举报完,后脚就收到了威胁的短信电话。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问题,比如煤矿的安全隐患,牵系利益重大,这也意味着,相对于普通的公众举报,“吹哨人”风险系数更高,遭打击报复的力度可能也更大。对他们来说,站出来吹响哨声,安全无虞的举报环境,可能比丰厚的奖励更具备驱动力。

安全生产领域“吹哨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良好的开始。而扩大社会监督,将内部举报人机制的效能最大化,就得保护好“吹哨人”,让他们免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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