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行政撤销是处理“被冒名”纠纷的最优解

针对广西未婚女子苏女士在河北省唐县“被结婚”又“被离婚”的问题,涉事的唐县民政局近日主动联系当事人苏女士,表示将办理撤销手续,撤销苏女士“被结婚”“被离婚”记录。

据报道,苏女士去年11月发现自己“被结婚”“被离婚”的信息以来,已通过行政申诉、起诉等多种途径,要求唐县民政局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但后者拒不纠错和两审法院均不受理,一度关闭了苏女士维权的大门。此事经媒体曝光,引发社会关注,现在唐县民政局承诺为苏女士撤销“被结婚”“被离婚”记录,让事情出现转机,让苏女士在近乎绝望之际看到了希望。

在苏女士几乎穷尽维权手段之后,唐县民政局承诺为其撤销错误登记,可以说是抓住了最后的纠错机会,是对当事人的诉求和公众关切的压哨回应。这对其他相关部门处置类似公民“被冒名”侵权纠纷,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近年来,由于公民身份证件丢失以及相关当事人冒名等原因,各地频频出现公民“被结婚”“被股东”“被公司”“被吸毒”“被犯罪”等事件,被冒名的公民往往稀里糊涂陷入纠纷或麻烦中,遭遇种种不便,承受种种风险,甚至被污名化,名誉权受损。遗憾的是,有关部门错误登记(录入)容易,纠错却很难,许多被冒名的公民都有过多方奔走维权的经历——有的犯错部门尽管承认有错,却长期无法为被冒名公民清除相关错误痕迹、还原相关关系;有的犯错部门缺乏担当意识,不主动改错,而是把纠纷引向法院,声称“只有法院判决撤销才能撤销”……

明明是有关部门犯的错,最终却让被冒名侵权的公民去承担纠错的后果,这是一种很不正常、很不合理的现象,对被侵权的公民很不公平。相关的维权程序时间长、成本高,给被侵权公民增加了负担,并且公民耗时费力诉讼维权还不一定能够成功。如果说被冒名对有关公民是一次伤害,那么公民被动维权并承受巨大维权成本,就是公民遭受的二次伤害。

行政撤销是处理公民“被冒名”侵权纠纷的最优解。比之诉讼等维权路径,犯错部门撤销错误登记或其他行政行为,效率高,成本低,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能及时维护当事人权益,社会效果好。行政机关犯了错,理当主动纠正错误,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及时纠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行政机关纠错也有明确依据,如《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针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设置了“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选项。至于冒名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冒名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针对公民“被冒名侵权”问题,有关部门除了积极纠错,还要认真防错,在行政管理服务或办案操作中加强对公民身份信息的实质审查,进一步完善公民身份证挂失保护系统,从源头减少冒名侵权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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