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没有为难人”当没问题

近日,有媒体报道,银川当地一对老年夫妻历时两年才办成离婚手续。此前多次前往民政局办理,都因为女方签字不合格,无法办成。失明多年的老人为此练了一年签字。涉事民政局随后回应,老人是今年办理离婚的,协调录音录像设备需要时间,而且老人会写字,让老人签字“没有为难人”。

民政局究竟有没有“让盲人练习一年签字”,似乎陷入了罗生门。但至少可以确定,老人是依照规定,在离婚手续上亲笔签名7次,才成功办理离婚。民政局说没有为难人,也许是基于没有拖延办理离婚的角度。那么,让一名失明且手部风湿变形的老人亲笔签名,是不是为难人呢?

“没有为难人”其实只是行政行为不能触碰的一道底线,远非值得拿来看齐的标准。用“没有为难人”解释问题,实质上反映了部分职能部门仍未从思想误区中走出来,仍旧把自己定位为管理者而非服务者,认为没有违规办事就是尽职尽责。

如果自我定位为服务者,就会明白,创制并执行规则的本意不是给人增加障碍,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的权利。办理离婚依法应由本人签字,这是出于尊重本人真实意愿的考虑。而确实无法签字的人,则可以用录音录像等变通方式代替签字,只要过程规范,能够体现本人意愿,就应当承认其具有同等效力。

民政局在收到失明老人的离婚申请时,本该主动换位思考,理解老人平时极少动笔,要签下清晰可辨的姓名非常困难,发挥主观能动性,尽快为老人提供录音录像设备,方便老人如愿办理离婚手续,而不是以“老人会写字”为怠于提供帮助的借口。民政局表示老人着急离婚,而协调录音录像设备需要时间。可是走到协议离婚这一步,恐怕没有多少人是日子还过得下去,能不紧不慢地办理离婚。

如果总是用最低标准要求自己,久而久之,必须做到的事情恐怕也会做不好。盲人和其他残障人士在社会上占有相当一部分比例,他们同样有办理结婚、离婚等各项行政手续的现实需求。关照社会的每个成员,为不便的人提供合理支持,方便他们行使合法权利,不至于被日益边缘化,是行政主体的职责所在。作为行政部门,即使没有常备录音录像设备,也至少要在群众有需求时,能够做到及时调配、高效便民。

与其急着辩解自己没有为难别人,不如反思一下,自己是否把做好本职工作当成为难的事情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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