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8月2日消息,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融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专家认为,相关税收政策调整优化对于当前稳经济、保就业非常必要,有助于稳定经营主体预期,释放积极信号。
税种覆盖面广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也获延长。《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从这一次的政策构成来看,税种覆盖面广、内容丰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认为,此次推出的税费支持政策将继续对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李旭红认为,延续及优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当前稳经济及保就业非常必要,尤其是政策延续至2027年,对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发挥重要作用。由于中小微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优惠政策有助于稳定民营企业发展信心,释放积极信号。
降低融资成本
为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外,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将延续执行。《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提出,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李旭红表示,延续及优化小微企业相关金融支持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激发其创新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支持创业创新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提出,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此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此前,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原有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时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再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政策享受时点。(欧阳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