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公安厅联合省高法、省人民检察院、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安全。
《通告》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以下五大类行为:
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严禁在水生生物保护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严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严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
严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窝藏、转移或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网具。
严禁驾驶未配置防污设施、器材或无防止水污染证书与文件的船舶。
严禁生产企业收购加工、各类市场进货销售、餐饮场所经营食用、电商平台网上售卖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一切媒介发布非法捕捞渔获物广告。
严禁以“长江、汉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作为噱头营销利用;严禁利用商业招牌、店堂告示或菜谱等形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
《通告》还明确,广大人民群众不得非法购买、饲养、食用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同时,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非法销售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制售禁用渔具、网具等违法犯罪活动。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省公安厅表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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