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完善退捕渔民生计保障政策

湖北日报讯 (记者刘胜、通讯员雷良伟)8月5日从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切实做好退捕渔民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工作,确保退捕渔民转得出、稳得住、能小康,我省要求各地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退捕渔民生计保障政策。

全省各地统筹就业补助、移民后期扶持、农业转移支付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渔民开展就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扶持,并按规定标准给予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退捕渔民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个人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我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的退捕渔民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市州县政府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用于支持退捕渔民安居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关注贫困、年老、患病以及“以船为家”、无再就业能力等特殊渔民群体,对退捕后短期内没有生活来源的,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困难渔民,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核、及时审批、及时救助。对通过其他途径难以就业的退捕渔民,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

对有就业能力和培训意愿的退捕渔民,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登记求职的退捕渔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在退捕渔民集中安置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就业服务站或服务窗口。

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退捕渔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可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支持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不受户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