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格式条款抬高维权门槛

想通过法律渠道要回某品牌共享单车99元押金,需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最低为6100元;网购发生争议后想维权,却发现只能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打官司,而去被告所在地的交通费可能比商品金额还要高……一些企业通过格式条款提高消费者维权门槛阻碍消费者维权,这一问题引起法律界高度关注。(8月6日《工人日报》)

日常消费,争议在所难免,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解决办法,妥善处理问题。然而,一些企业为了维护既得利益,阻碍消费者维权,可谓机关算尽。往往从一开始签订服务协议时,就将种种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埋伏其中,预设陷阱。

消费者要求退还共享单车押金,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有的共享单车企业偏偏要化简为繁,规定争议必须提交贸仲委进行仲裁。这样一来,为了追回99元的押金,需要交纳最低6100元的案件处理费,无异于“追鸡杀牛”。有的电商企业约定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为了几十元的商品去被告所在地打官司,仅来回的交通成本就比商品价值还高,显然得不偿失。

企业的用意就是通过格式条款抬高消费者维权门槛,让消费者知难而退,忍气吞声。然而,这些条款不仅不合情理,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凡争议都需提交仲裁,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提高了维权成本,这样的不合理条款依据法律应视为无效。

对于管辖争议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电商提供的管辖协议,往往隐没在内容繁多的服务协议之中,消费者很难注意到。同时,单方面约定管辖,剥夺了消费者的管辖权益,阻却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也应认定无效。

近年来,已有不少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获法院支持的案例。2015年,由于在某电商平台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北京的黄先生将平台及网店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但平台以《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事项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该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明确给出否定答案,该约定事项属于霸王条款无效,消费者可在家门口提起诉讼。

企业通过格式条款抬高维权门槛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消费秩序,必须依法予以叫停。除了消费者提高法律意识,积极与企业较真维权外,更需要消协这个“娘家”履职尽责,为消费者撑腰。

根据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经营者如出现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协组织可对经营者进行约谈。鉴于不合理格式条款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约谈无果的情况下,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维护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实现对消费者的集体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