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齐军同志辞去保康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康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齐军同志辞去保康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对该同志在担任县人大代表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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