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明确10项禁止内容 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升值等信息

本报讯(记者 张楠)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按照《指引》要求,承诺“买房能落户”或房产会升值等10项内容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

《指引》明确,房地产广告首先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其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其中,房源信息应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房地产广告中的一些重要信息也必须明晰。例如,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应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房地产预售广告还须载明商品房坐落位置;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指引》还特别提出,广告代言人仅能为其使用过的商品房或其他类型房产或接受过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作推荐、证明。代言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代言人须承担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责任,明知、应知房地产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并被行政处罚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广告代言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指引》通过发布“负面清单”,明确了10项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比如,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率、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投资收益率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直达国际机场”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此外,也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