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

新华社合肥2月29日电(记者周畅)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安徽省对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记者29日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已由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立足安徽实际,总结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经验做法,并借鉴了外省相关立法经验,对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规定,共计23条。明确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

规定明确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并规定了各等级对应颜色。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传播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对措施,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了基本规定。

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近20年安徽省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超过100亿元。”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蒋文斌说,为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强化部门联动,防范和减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制定规定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