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公开征求《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意见建议。公告显示,云南拟实施野生植物分级保护制度、就地/迁地保护制度、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制度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7日。
《草案》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濒危、稀有植物及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科学、文化价值的植物。野生植物的具体物种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名录执行。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植物的整体、部分及衍生物。
云南是全国乃至世界野生植物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植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居全国首位,已知高等植物19333种,占中国的50.1%,有全球近1/3花卉的野生种和近缘种,是全球花卉观赏植物主要起源地和分布中心。
云南动植物资源得天独厚,但生物生态安全维护压力巨大,物种多样性和脆弱性并存,据了解,云南受威胁高等植物数量占全国的52.7%,拯救保护任务量大且迫在眉睫,亟须制定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
《草案》规定了野生植物的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分级保护、名录保护、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其中,分级保护制度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针对不同级别的保护植物,根据其珍贵、濒危、稀有程度和保护价值,分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监管规定。
《草案》还规定了对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等行为的禁止和限制,采集证的申请程序,人工培育野生植物的原则和管理措施,对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人工培育等环节的场所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涉外组织和人员的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考察、科研等活动的规制等内容。
需要提醒的是,加工、运输、携带、寄递、展览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持有采集、出售或收购、人工培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及利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提供宣传、展示、交易等服务。为违法出售、购买及利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草案》内容有意见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省林草局或省农业农村厅。联系电话:省林草局(0871-65015050)、省农业农村厅(0871-65651736)电子邮箱:bhcdzwz_217@163.com(请注明“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建言献策”)。通信地址: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处(信件注明“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建言献策”字样)。(廖兴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