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康县城管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加强监管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了九种禁止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规范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实用性和操作性强,凸显了保康城市管理特色。
该实施意见规定: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资料,经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挖掘的路面恢复原状。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市政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其中,对涉及有关民生用水、用电抢修维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施工,再补办行政审批手续,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管理。
该实施意见还指出,城管部门必须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发现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补办行政审批手续;拒不补办行政审批手续,继续违法施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下一步,县城管部门将严格落实文件精神,推进部门协作,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骨架”和“血脉”功能,促进我县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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