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回复人民网网友:各级档案馆持续优化开放档案查阅服务

鄂智超2024年08月07日08:47 | 来源:人民网


档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和珍贵的文献资料。今年6月9日,国家档案局联合人民网发起了“我为档案工作献一策”(点击参与)人民建议征集活动,各界群众积极参与,对档案工作提出不少宝贵建议。国家档案局对征集到的一些意见建议,积极研究并作出回应。

简化档案查阅手续 满足群众日常查档需求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档案信息、档案文化的需求日益增长,迫切要求加快档案开放、扩大档案利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普通人如何去档案部门查阅档案?

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提出建议,希望对于已开放的档案,简化查阅手续,方便人们查阅档案资料。

国家档案局在回复中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及《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9号)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

近年来,各级国家档案馆积极推动档案开放利用工作,绝大多数档案馆均设置有档案查阅大厅,提供开放档案查阅服务,部分档案馆还提供有节假日档案查询利用预约服务,为公众利用开放档案提供便利。同时,国家档案局建设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2000余家各级档案馆已接入该平台,公民可通过网络平台在线异地查档。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档案查询“一网通办”,简化查档利用手续,深化档案利用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将要求各级档案馆持续优化开放档案查阅利用服务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查档需求。”国家档案局在回复中表示。【查看留言】

提升档案工作规范化水平 推动数字档案室建设

有群众在留言中建议,对于档案管理的规范和流程,应明确各部门档案管理职责,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和使用。

据了解,《档案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对各部门档案管理的职责和要求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在回复中,以机关档案工作进行了举例: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对机关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保管与保护、鉴定与销毁、利用与开发、统计与移交及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实现了机关档案工作全流程覆盖,为机关档案工作开展提供了全面、系统、详实的依据。

在档案工作基础业务建设方面,国家档案局还颁布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归档案文件整理规则》等法规和标准,提升机关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在企业档案管理、科技档案管理、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等方面,国家档案局颁布实施了相关办法和标准。各级地方档案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了具体的细则要求,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趋势积极推动数字档案室建设,进一步促进档案收集、保管、利用工作的规范化。【查看留言】

设立表彰奖励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档案保护工作

有群众在留言中建议,对积极提供重要档案资料的个人给予奖励。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中,对持有重要价值档案并予以捐献的,做出了相应奖励规定。”国家档案局在回复中指出,相关档案管理法规中设立了相关奖励要求,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重要档案保护工作中来。

例如,在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在第七条中规定“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国家档案局2023年发布的行业标准《档案征集工作规范》提出“接受捐献优先”的征集工作原则,鼓励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献档案。这些规定为档案征集工作中鼓励提升社会公众的积极性,依法依规制定激励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档案局提示网友:各级地方档案馆高度重视档案捐赠工作,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流程,并在档案官网上发布了档案征集相关公告。有意向捐赠档案的社会公众可根据档案资料情况和档案征集公告与相关档案馆联系。【查看留言】

优化民生类档案管理规范 提高利用服务的便利性

民生档案是政府部门和机构在服务和保障民生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专业档案,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目前,婚姻、出生医学证明、低保、拆迁、廉租房、就业、劳动仲裁、社保、公证、土地承包、土地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学籍、退耕还林、宅基地、职称等反映民生内容的重要档案,除部分已接收进国家综合档案馆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散存于各级档案形成部门。”有群众提到,各类民生档案缺少统一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利用起来很不方便,希望进一步优化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档案局在回复中称,目前,中央层面已出台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等50余种专业档案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地方层面,也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台了各类专业档案的相关管理规范、标准、制度等。这些规定对于规范专业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各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还根据相关工作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由于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种类繁多,其规格样式、形成方式、载体形式以及收集、保存、转递、移交、利用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难以像文书档案一样适用相对统一的管理办法和规范标准。各级档案部门积极与专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认真研究各民生档案形成与利用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实际的相关制度。在民生档案的查询利用服务方面,近年来,各级档案部门与专业主管部门在民生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持续推进,探索建立民生档案跨部门、跨地域查询利用平台,提高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便利性。

国家档案局在回复中还表示,将支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通过接收档案目录、档案信息归集、打通系统接口等方式,拓展档案查询利用方式,努力使人民群众能够更方便快捷的利用相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