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明确如果购买者连续购买后对每次购买行为分别起诉,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8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在“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的赔偿机制下,一些人抓住商家的“小辫子”,明知假货还购买,进而维权索赔。有的甚至在短时间内大量购入,借机生财。近年来,不少职业打假人搭上社交媒体的快车,赔偿、流量两手抓,俨然开辟了打假赛道。然而,这种行为终究游走在灰色地带。对其是非功过,舆论多有争议。
《解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食药领域“知假买假”行为划出清晰边界,并对其定性、分类及索赔标准等进行厘定,无疑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梳理其内容,不难发现其逻辑起点: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承认“知假买假”的正面效应,但对其界限予以明确。比如,《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强调“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换言之,通过短期大量购买来“赚”赔偿,或以此为业、以此谋利,其“盈利”空间将被大幅压缩。此外,《解释》还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出应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这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维权的难度,更好打击制假、售假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基本的民生问题。应当看到,鼓励消费者维权对于遏制违法行为大有裨益,但要实现“天下无假”目标,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与消费者维权举报高效联动、协同治理。(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