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县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拟从2024年9月15日起,将“取卵术”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参保人员全省统一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为20%。
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产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将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职工及居民分别按75%、65%报销)。其中,不设基金支付标准、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报销额度一并计入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实施相关技术的个人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