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9日表示,失信惩戒措施关系各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必须保持敬畏、谨慎用权,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把握信用惩戒的规范性、适度性,坚决避免滥用、过度适用失信惩戒措施。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举办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围绕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打击虚假、欺诈行为,助力诚信建设交流访谈。有提问称,失信名单制度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创新举措,为诚信建设探索出了一条新路。但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声音,认为法院采取的失信名单有点“过度”,对此怎么看待?
刘贵祥表示,虽然经过一系列的措施,执行失信现象趋缓,但当前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还是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必须保持定力,驰而不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打击少数逃避执行、规避执行行为,形成对失信行为长久的高压态势,培育守法守信的社会习惯,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社会氛围。
“当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失信惩戒措施关系各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必须保持敬畏、谨慎用权,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把握信用惩戒的规范性、适度性,坚决避免滥用、过度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刘贵祥说。
刘贵祥指出,2019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的意见,进一步严格规范失信惩戒的适用条件、程序、救济措施,比如,进一步明确了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一些地方试行纳入失信名单预通知制度,先礼后兵,是一种有益尝试。
“目前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及信用及时修复机制,对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在惩戒时限、惩戒范围方面进行细分,使得惩戒措施更加精准、更加符合比例原则。”刘贵祥称,浙江宁波、江西、宁夏等多地法院正在开展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执行机制的探索,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2020年1至11月,宁波全市共完成信用修复1178件,涉及标的额3.6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