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党政同责”首次进入我国法规

  4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等介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新华社发(赵一帆 摄)

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记者王立彬、申铖)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将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得以明确规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粮食流通是连接粮食生产和消费的重要工作。近几年我国每年生产粮食超过1.3万亿斤,其中70%进入流通环节,超过9200亿斤。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有效的粮食流通,就不会有真正的粮食安全。修订的条例按照党中央“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的最新要求,在全面总结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做法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对有关职能部门粮食流通监管职责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与此同时,条例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专门建立起粮食流通信用监管制度,强化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手段,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粮食流通的有效监管建构起了新的模式;系统完善了粮食流通各类主体在政策性粮食管理、粮食流通经营行为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节约和减损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规范,细化规定了粮食流通的禁止性行为,补上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适应粮食流通法律治理的新要求,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法治理念和要求,通过定额、倍数等不同罚则的设定,全面强化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

黄炜说,条例健全完善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全面充实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内容,是对粮食流通治理经验的全面总结,是对粮食流通监管政策的全面反映,标志着粮食流通进入了全面依法治理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