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近日印发,其中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备受社会关注。
事实上,此前宁夏、福建等地已经出台了育儿假相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9月通过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3月通过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单位职工已经享受到育儿假福利。不过,在有些地方和单位,育儿假落实情况还不尽如人意。业内人士认为,推进育儿假落实,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更多以正向激励为主的配套措施。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民认为,育儿假具体的落地方式,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鼓励性条例比较适合目前的起步阶段。通过试点,在社会上形成一定氛围,提高公众对育儿假的认可度、接受度;同时了解实施的难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