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有效保护新疆语言文字的多样性

语言是人类的交际工具和思维工具,更是国家认同、文化认同、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人类文明文化传承与发展的重要载体。新疆是我国多民族聚居地区,拥有丰富的语言和多样的文种,依法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效保护语言文字多样性,既是对新疆各族公民文化权利的切实保障,也是增进民族间交流交往,促进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

近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新疆各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白皮书中,清晰地界定了新疆各族公民依法使用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内涵,介绍了新疆在依法有效保护语言文字多样性中的成功实践。

始终确保新疆各族公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权利。自“十三五”发展规划以来,国家依托以宪法规定为统领,以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为一体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制度体系,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界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仅明晰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法定的国家事权,也明确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各族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新疆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规定,深刻认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大意义,贯彻落实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任务要求,大力推进全疆尤其是南疆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采取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等举措,依法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事业健康发展。同时,新疆准确认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不悖关系,在实践中确保国家宪法法律落到实处、不打折扣。

依法保障、始终维护新疆各族公民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都规定,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法规,例如《语言文字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科学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新疆依据相关法律政策,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推动新疆各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逐步法制化、规范化。

依法保护、始终尊重新疆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多样性。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的语言文字事业历经推行文字改革、强化语言规范、促进语言和谐、构建语言战略四个时期,语言文字事业的内容从单一的整理简化汉字与汉字规范、制订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及其规范使用,发展到今天全方位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中华语言文化传承传播,语言文字工作的内涵不断丰富,特色逐步彰显。新疆坚持语言文字主体性与多样性的辩证统一,紧扣国家语言文字事业任务要求,开展符合实际的语言文字法制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根据,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使各民族10余种语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社会公共事务等领域得到科学应用。新疆积极参与开展“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收集记录新疆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口头语言文化的实态语料,积极构建和谐健康的社会语言文字生活。

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新疆切实尊重和保障语言文化权利在内的各民族平等权利,有效保护了新疆语言文字的多样性。

(作者:张灯柯,系新疆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