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灵活用工人员织“保障网”

2020年5月,在北京一家网络餐饮平台当外卖骑手的老陈,在送餐途中被一辆机动车撞骨折,花了两万多元的住院费,但保险公司仅报销了少量费用,平台公司既不给老陈做工伤鉴定,又不给其相应补偿,拿不到工伤赔偿的老陈只能回家养伤。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外卖骑手对社保和工伤保险等涉及自身利益的详情不太了解。“对于工伤,公司保证全程赔付,但没有签过合同。”某外卖平台专送员王志国说。

职业伤害已成为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的痛点,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尤其是劳动关系的确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旨在健全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

“这说明政府对平台用工的高度重视,也表明针对平台用工确定基本的政策框架,维护灵活用工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是当务之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劳动法研究专家黄乐平说。

多部门联合出台的两份《意见》中,防范和化解外卖送餐员职业伤害风险,强化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成为重中之重。

《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网络餐饮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要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其他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防范和化解外卖送餐员职业伤害风险。鼓励针对平台就业特点,探索提供多样化商业保险保障方案,确保缴纳费用足额投保,提高多层次保障水平。

“政策基调符合平台经济的特点,既有现实针对性,也有面向未来的合理性,对于以餐饮外卖业为代表的平台经济从业者而言,是一个利好的政策框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指出,“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基于平台组织架构而形成的用工关系,是一种全新的劳动力资源配合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但也有别于独立民事主体之间的纯粹雇佣关系,而呈现出一种独特的中间形态。”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两亿人。据统计,2020年,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约8400万人,包括外卖骑手在内的灵活就业者大多未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难以直接确认为劳动关系,因此,既无法享受工伤、失业保险,也难以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

《意见》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薛军认为,这意味着监管部门明确认可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与平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第三类用工关系,即“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这种与时俱进地界定平台用工关系的政策理念,在根本层面上避免了“旧瓶装新酒”的问题,使平台经营者不再被束缚于传统的劳动关系政策框架中。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乔庆梅认为,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提出和推进迫在眉睫。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眼下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工伤保险问题。否则,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遭遇到伤害,一旦退出劳动领域,那么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

“目前很多灵活就业平台给从业人员上的都是商业保险,由从业者个人支出,这显然很不妥当。”乔庆梅说,“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有很多地方不适用,可以将健全包括外卖小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作为修法契机。随着劳动方式、工作方式发生变化,建立一种区别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全民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将是必然。”

有专家建议,可通过社保加商业保险方式,形成基本加补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进一步保障外卖送餐员社保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两个文件都明确了工会的重要意义,要求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全国总工会日前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启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力争到2022年12月底,全国新建各类基层工会组织24万个以上、新发展工会会员1600万人以上,其中新发展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4个群体会员800万人以上,最大限度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