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17日电 (记者 李京泽 梁晓辉)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1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或将对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声扰民进行处罚。
据了解,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正。20多年来,中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噪声污染防治状况也随之发生了重大改变,污染区域由城市扩展到了农村,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等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室外活动噪声、室内噪声污染也日益多发、多样。环保热线举报平台中噪声投诉长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二位,仅次于大气污染。
对此,草案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如交通运输噪声里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扩展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仅适用于城市市区的规定,修改扩展至农村地区。
源头防控是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草案强化源头防控要求,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增加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规划控制要求条款,增加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从源头上防治噪声污染。
草案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针对社会生活噪声,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
根据草案,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或者使用音响器材时,未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不听相关单位的劝阻、调解,将被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