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两部税法进一步践行了税收法定原则。从部门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地方税政管理权限有了一定扩大,但税负水平没有明显改变。
作为住房领域重要税费项目之一,契税对于调节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保障不动产所有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功能。
契税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至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还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而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均免征契税。
对于契税适用税率,通过梳理各地授权事项决定后发现,全国共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税法规定的3%最低水平;湖南省确定为4%;河北、辽宁、河南确定3%和4%两档税率,其中河北和辽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河南对住房权属转移适用3%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表示,各地确定税率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原则,而降低现行税率,是为了落实减税降费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的,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而纳税人所在地,是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陆续发布通知,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范围。
法律专家表示,在基本税制要素全国统一的基础上,两部法律的施行既为现行优惠政策延续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给地方政府留下了授权空间,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