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9章28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该负责人表示,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集中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先后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机关作出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建立起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该负责人还表示,条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的集中体现。一方面坚持系统集成,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相关规定,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

  坚持职责法定,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条例牢牢坚持职责法定原则,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

其中,第一章是“总则”,统领整部条例,规定了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工作任务等内容。明确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强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细化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内容。第九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

第二章至第八章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比如,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的第三节“监察调查”中,采取列举的办法,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具体范围。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的第一节“监察对象”中,对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范围逐项作出细化。

第四章“监察权限”首先规定了监察措施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然后对谈话、讯问、询问等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工作要求,逐一逐节作出细化规定。其中,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专节对适用留置的具体情形、留置程序、解除留置措施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明确权力边界,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打铁必须自身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措施手段丰富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第七章专章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比如,第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对监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按照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主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专项工作。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

此外,第二百七十一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