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车主让人顶包驾驶员又起诉索赔保险费

本报讯 (记者 陶琛 通讯员 郭淑容)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后,车主刘某让张某顶包实际驾驶员李某报案,车主刘某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保险费?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纠纷案,驳回了原告车主刘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7月21日,刘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22万余元。2021年2月7日16时,持有驾驶证的李某驾驶该汽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到路边山坡,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让张某顶替实际驾驶员李某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另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车主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17万余元。刘某诉称,事故车辆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车主及时向保险公司和交警报了案,并对事故车辆作了鉴损。

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存在驾驶员顶包的情况,且被保险人未如实陈述事故原因,未履行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拒赔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双方均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在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和交警谎报驾驶员,隐瞒重要事实和情节,致使交警未对实际驾驶员进行精神状态核实,且未能根据实际驾驶员的情况作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该行为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保险索赔应依法依约

当被保险人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但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当本着真诚善意的态度,讲真话、办实事、守承诺,做到不欺不诈、合法合规。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刘某向保险公司和交警谎报驾驶员,隐瞒重要事实和情节,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另一方面,刘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刘某在事故发生后谎报驾驶员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情形,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保险公司和交警报案,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际驾驶员应配合做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以免引起索赔保险费被拒的矛盾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