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坚决防范“临时变永久”

据自然资源部消息,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近几年一些地方暴露出的临时用地不临时、侵占耕地红线等亟待规范整治的问题,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多次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近日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突出耕地保护要求,进一步严格和完善政策措施,坚决防范“临时变永久”,着力解决临时用地范围过宽、审批层级低、期限不尽合理、监管不到位等主要问题。

《通知》牢牢抓住临时用地应具有“可恢复性”这个要害,严格界定临时用地范围。明确要求,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通知》明确,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通知》提升了临时用地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层级,防止损害耕地保护红线。明确规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通知》适当调整了临时用地期限和复垦期限,增强可操作性。细化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期限,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进一步完善了复垦期限的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通知》全方位加强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复垦监管,严格执法要求。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关联建设用地审批、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全方位强化监管。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部、省两级加强定期抽查。同时,严格临时用地复垦责任,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