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民事诉讼却也容易被少数居心叵测的人利用,成为他们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或利用假借据虚构借款;或捏造事实虚构虚假的法律关系;或蓄意制造“证据”进行恶意诉讼,以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恶意目的,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侵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近日,县人民法院法官凭借“火眼金睛”识破了一起虚假诉讼案。
聂某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聂某某承包该公司的石料开采及石子加工。后聂某某又与胡某某签订石料加工厂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合同期每次至少一年。不想胡某某与聂某某仅合作一个月,聂某某就与北京某公司解除了合同,致使胡某某与聂某某的合同也无法履行。聂某某在和北京某公司解除合同时,约定由北京某公司代付所欠胡某某的款项,事后北京某公司一直未付,胡某某无奈之下将聂某某告上法庭,在起诉的同时对北京某公司所欠聂某某的款项申请了财产保全。在法官主持下,聂某某与胡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聂某某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生效的义务,胡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为规避执行,北京某公司与聂某某伪造了借款证据,以聂某某为被告、胡某某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同时要求退回扣划的款项。
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传唤了聂某某和北京某公司,均对合同及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就在法官详细询问借款细节的时候,聂某某一些措辞暴露出很多疑点,法官初步判断,本案有虚假诉讼的可能,经承办法官耐心调查相关证据,印证本案是一起虚假诉讼。随后,法官依法传唤了北京某公司和聂某某,告之虚假诉讼应担承担的法律后果,聂某某刚开始矢口否认,后来在强大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同时,北京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主动向办案法官承认错误,并书面写了检讨。鉴于该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官对北京张某进行了严肃批评后准许其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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