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 更符合国家教育公平的精神

2021年的最后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多方面举措,通过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等,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会议提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严禁收取借读费、赞助费。创造条件,为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提供更多机会。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在纲要颁布10年之后,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在一些地方依旧存在机会有限的问题,这是因为这些地区缺乏推进教育公平的紧迫意识,还依旧实行以户籍为主的中考报名、录取制度,只是对少数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异地中考,或者仅开放报考中职、中高职贯通(5年制高职)的异地中考一一即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仅能报考中职、中高职,不能报考普通高中。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为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提供更多机会”,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两个更多”,一个是更多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降低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的门槛条件;二是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可报考更多高中学校,包括普通高中,应享有和城市学生一样的中考录取机会。

由于无法顺利参加中考,不少随迁子女即使在流入地出生、上幼儿园、上小学,考虑到中考要上普高,也不得不在初中时回到户籍所在地求学。否则,继续在流入地求学,今后参加中考可能只能报考中职、中高职贯通,如果不及时回到户籍所在地求学,甚至可能出现在流入地不能报名参加中考,在户籍地也不能报名中考的困境——户籍地要求考生满足户籍+学籍要求方可报名。

这导致留守儿童中出现一批特殊儿童——“回流儿童”。调查显示,“回流儿童”的学业成绩普遍比其他儿童更低,心理问题比“留守儿童”还严重,也易于遭到其他孩子的欺凌。他们是曾经进入城市,又被城市中考制度“赶回”老家的一群。这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作、生活也产生很大的影响。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按照这一法律规定,要让进城务工人员以“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的方式,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就必须创造“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的环境。如果进城务工人员想努力做到要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但政策却未能提供相关便利,那这样的政策是必须调整的。

要让进城务工人员“依法带娃”,亲自养育孩子,就必须改革各地的中考制度,实行基于学籍而不是户籍的中考报名、录取制度。具体而言,应该把学生报名中考的条件统一为学籍年限要求,如有三年完整学籍,只要满足这一条件,即可在当地参加中考,享有平等的录取机会。实行按学籍报名升学考试制度,更有利于推进教育公平,这里强调的是学生求学环境的公平与接受教育的过程公平。

当然,有人担心实行以学籍为主的中考报名制度,会导致高中资源丰富的地区,涌入更多人员,挤占流入地户籍考生的教育资源和升学机会,甚至会进一步影响到流入地户籍考生的高考利益。这一担忧是现实存在的,但需要通过进一步推进高中教育资源相对均衡配置,以及统筹调整升学录取指标加以解决,而不能成为限制随迁子女中考的理由。无条件依法落实、保障所有适龄学生平等的求学与升学权利,依法创造每个父母履行家庭教育监护责任的教育环境,才能保障每个适龄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作者是知名教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