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这些“利器”守护“钱袋子”

这些“利器”为你守护“钱袋子”

法治手段医“顽疾”

自2020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始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人社部副部长张义全说。

条例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

以往,涉及保障工资报酬权益的有关执法依据散见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在执法实践中,各地普遍反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起来不好把握;对欠薪问题多发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其中往往涉及工程款纠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对清偿主体作出有效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欠薪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则加强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出了政策的完整闭环。

专项行动促落实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

行动的目标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对查实的欠薪问题要在2022年春节前全部办结,让被欠薪农民工及时拿到应得的工资返乡过年,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极端事件。

行动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欠薪易发多发行业企业为重点,对欠薪问题实施集中专项治理。包括全面加快“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和地方其他渠道接收欠薪举报投诉的分类核实处置,做到案结事了;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清查在建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程款(人工费)拨付、资金监管情况,源头化解欠薪风险;全面强化欠薪违法惩戒等。

除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还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公安部、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总工会、国铁集团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春节期间“春暖农民工”服务行动的通知》,两份通知均强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并扎实推进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力度。

保证金来兜底

2021年8月,人社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资保证金是什么?为何要出台这一规定?这笔钱怎么存?存多少?返还吗?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李新旺指出,工资保证金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近年来,各地陆续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为遏制欠薪发挥了良好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地在存储主体、存储比例、存储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得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有的还被层层加码增加了资金压力。为提供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环境,人社部会同住建部、交通部等制定了这一规定。

规定要求,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可按照规定,由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

失信要被惩戒

2021年11月,人社部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办法将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规定,细化实化操作规程,确保欠薪失信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适应新发展阶段需要。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刘建国指出,办法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诚信有序、良性发展的用工环境。

办法共20条,规定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列入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为开展欠薪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施失信约束提供了法律依据。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失信者,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