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释 为惩治P2P等非法集资提供依据

中新社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其中,增加规定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并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过,已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表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共15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

此外,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