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部分医疗美容用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对27种医疗器械涉及的分类目录内容进行了动态调整。其中,此次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调整内容中,包含了部分医疗美容用产品,《公告》明确,下列医疗美容用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实施之日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具体如下:

1、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用于治疗皮肤松弛,减轻皮肤皱纹,收缩毛孔,紧致、提升皮肤组织,或者治疗痤疮、瘢痕,或者减少脂肪(脂肪软化或分解)等,明确按照III类医疗器械监管。

2、面部埋植线、面部提拉线、面部锥体提拉线,用于植入面部组织,以提升松弛下垂的组织,纠正皱纹,这些都按照III类医疗器械监管。

3、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溶液,用于注射到真皮层,主要通过所含透明质酸钠等材料的保湿、补水等作用,改善皮肤状态,这些明确按照III类医疗器械监管。

《公告》指出,除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之外,其他产品都是《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