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我国加快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全面推动科技向善制定了周密翔实的路线图。这一重要文件的发布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承前启后的里程碑。
科技伦理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具有哪些作用?《意见》的印发又将会为科技伦理治理带来哪些契机?带着这些疑问,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了业内权威专家。
科技伦理对科技事业的作用巨大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欧阳康认为,科技伦理对科技事业的作用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面,首先是导向作用。设置价值目标,激励科技进步,将科技进步引导到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的正确方向和道路上;其次是规约作用。设置行为规范,规范科研行为,将科技活动规范在科学合理规范健康的善治轨道上和区间里;再有就是惩戒作用。设置道德底线,对于利用科技活动及其成果谋求私利危害人类的行为加以预警、批判和惩戒,防范和化解可能风险。
欧阳康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要高度重视本《意见》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要组织各相关方系统学习;二是要尽快将指导性的《意见》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规则》《条例》和《细则》,及时制定与之相应的法律规章,将其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和规范体系;三是各行业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将其落在实处;四是要遵循《意见》,搜集和清理正面先进案例和反面案例,建立负面清单,制定奖惩条例,并及时付诸实施。
北京大学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洁表示,科技伦理可以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提供必要的伦理原则、价值底线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立足国情等科技伦理治理要求明确了开展科技活动必须遵循国际公认的伦理原则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这是不容突破的底线。
科技伦理治理尚需补齐一些短板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科技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正风直言,“目前审查监管工作缺乏统一规范,监管惩处乏力且缺乏法律保障,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的惩处力度轻微,难以起到威慑作用,甚至个别机构伦理委员会非但没有起到审查作用,反而成为庇护部分科研人员违背伦理规范的保护伞,使得一些有重大伦理风险的科研活动无法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遏制,例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因而,如何在全社会塑造科技伦理治理共同责任的意识是科技伦理教育和科技向善文化建设问题。”
欧阳康则认为当前科技伦理治理中尚存在一些不好的现象。首先,对科技活动需要遵循伦理规范在思想上重视不够,一些人把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混同起来,强调科学研究无禁区,却忽略了技术开发和使用是有指向有价值有国界的,尤其是涉及到人的问题更是非常复杂和敏感;其次,科技伦理规范不清晰,在科技活动中善与恶的界定,合理还是不合理,是否适度,这些问题很多行业和领域都不甚明了,新兴领域尤甚;最后,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机构有待建立,有利于科技伦理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需完善。
《意见》为科技伦理治理带来新契机
李正风认为,《意见》的印发表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社会共识基本形成,一体化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顶层设计初步建立,这非常有利于多措并举、协同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李洁指出,在治理体制建设方面,《意见》明确了政府、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科技类社团和科技人员等责任主体。同时,《意见》对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强调通过完善科技伦理规范标准制定,完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推动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发展,结合科技伦理理论研究,推进科技伦理治理专业化、国际化。
李洁指出,当前科学研究项目多,利益各方交集多,伦理问题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意见》中多次提到做好“伦理风险预警”,推行“敏捷治理”,在一线工作的各机构伦理委员会委员,要不断接受培训,有能力发现的相关伦理问题,预判并积极处置;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收集特殊“伦理案例”进行剖析、整理,交流、学习,切实提高伦理审查能力和效率,真正满足科技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