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东
2022年05月07日08:18 | 来源:光明日报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权利需求,人民法院围绕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题,大力改革司法权运行机制,不断创新司法程序和审理方式,努力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尽最大努力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速裁程序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诞生的。“速裁”,即“快速裁判”。速裁程序的受案范围一般是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以及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速裁程序的简单案件。速裁程序是一种比简易程序还简化的程序,从立案到审判的过程更加灵活,调解和裁判不再泾渭分明,文书制作更加简化,以缓解案件积压带来的诉讼压力。在审理期限上,相比于简易程序的3个月,速裁程序一般要求1个月的审理期限,甚至提倡当天立案、当庭调解或宣判、当庭制作并送达文书。
速裁程序与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类似,同时也有区别。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轻微刑事案件,而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在国内外的流行,适应了全球范围内出现的司法便利化趋势,也有助于构建中国特色的多元化审判程序。它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还凸显了司法的效率与公正价值,同时淡化了普通程序中的“对抗与制衡”,而转向“协作与对话”,因此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法院正在推进速裁案件“一站式”办理,包括“一站式”办理刑事速裁案件和民事速裁案件两类。其中,前者属于刑事速裁程序,后者属于民事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的对象是指所涉罪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此程序下,打通侦查、立案、审理、送达等各个环节,通过搭建“一站式”简案快办工作平台,在平台内设立派驻检察室、速裁法庭、值班律师等方式,减少程序讼累,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一单式告知,既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又加快案件办理进度。
民事速裁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对简易、小额民事案件适用的快速审结的裁判方式,旨在便民利民、提高司法效率。在民事速裁一站式解纷模式中,诉调对接是一个关键步骤,涉及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衔接,从而形成合力,解决纠纷。另外,通过信息技术形成“互联网+多元解纷”的工作机制,实现各类调解资源融会贯通、数据共享,推动多元解纷机制的形成。
诉调对接以及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融合,是速裁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反映了多元解纷机制在司法程序中的渗透,并进一步助推了司法效率。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推动在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形成由多数法官办理少数疑难复杂案件、少数法官解决多数简单案件的工作格局。
应该说,这种集约化的多元解纷机制与速裁程序的结合,对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促进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长期以来,在不少法院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潮水般涌入法院的案件,容易使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所下降从而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一站式速裁机制的推行,有助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将大部分简单的案件分流到速裁庭,由少数法官办理此类案件,可以在更短时间内及时满足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把大部分法官“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办理少数疑难复杂案件,才能保证将这些案件办成“精品”,使其能够经受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这一灵活变通的审理技术,促成了“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既便利了当事人,又保证了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得到了公众的认可。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上述举措对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大有作用。在民事速裁程序中,强调诉调对接,强调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衔接,这有助于将社会力量引入司法系统,司法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由此而形成一种化解纠纷的“合力模式”,促进了案件的实质性解决,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也是一种司法系统参与、推进社会治理的模式,实现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携手并进。
作为整体的治理体系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两大部分,前者是上层结构,后者是基础结构,两者相辅相成。如果说司法是国家专门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那么多元解纷机制则主要是指社会组织灵活运用各种规则化解纠纷的活动。前者代表了国家治理,体现了“刚性治理”的特点;后者代表了社会治理,体现了“柔性治理”的特点。司法程序中引入社会力量,在程序上实现了速裁机制与多元解纷机制的结合,因而也就体现了“刚性”与“柔性”的结合,可谓治理中的“文武之道”。显然,这会在更深的层面上助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作者:崔永东,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